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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年报》报送就不用变更注册信息?小心被行政警告

2017年底海关发布的诸多公告中,最让人关切的莫过于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8号(关于暂缓报送《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了。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8号

(关于暂缓报送《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和国务院简政放权工作要求,减轻广大进出口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进出口企业暂缓向海关报送2017年度《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海关总署正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会同工商、商务等部门推进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工作,待改革完成后,进出口企业将通过国家统一平台报送年报。具体报送时间、方式和年报内容等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27日


自2014年海关总署发布第221号海关总署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来,海关企业年报就成为了海关报关单位、海关企管部门、海关12360热线每年都避不开的热情交流的盛会。


而此次改成通过国家统一的平台进行报送,尽管还不知何时系统上线,甚至担心改革过程中带来的企业咨询量的增多,但汪汪君还是相信此举不仅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也有利于海关企管部门通过数据联通更好地实现无形监管。


不过,这里汪汪君还是得提醒广大外贸企业,在海关现行文件没有废止前,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2017年9月30日,某海关就依法分别对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行政警告处分。


其中,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正式生效变更了住所,未按规定于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至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被予以警告。

某食品有限公司因正式生效变更了企业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于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至海关办理变更手续,被予以警告。


而两者的依据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报关单位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向海关提交的注册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尽管只是予以警告,但如果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或者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都将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当然,比起面临降级的不确定风险,海关予以警告的目的更多的还是提醒企业,要自觉做好自身企业信用信息的维护,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所以,进出口企业一定要注意啦,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等信息发生变更后,一定要在30个工作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1.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