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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备案/收发货人备案

来源: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者:海邦报关网址:http://www.sea-bond.com.cn/

事项名称: 进口食品标签备案

依据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27号公告)

办理机构:检验检疫局及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工作日

办理地址:检验检检疫局食检处及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办理流程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经检验合格后,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标签管理系统”)中完成标签备案工作。

一、报检企业(或代理报检机构)下载“标签管理系统辅助录入工具”,学习“标签管理系统数据导出软件使用说明”,并安装“标签管理系统补录软件1.4”。

二、每批货物在检务部门报检之后都要进行货物标签报检。具体操作:根据ciq报检信息,报检方需登陆“标签管理系统补录软件1.4”,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标签样张(小于500K),导出数据文件,拷贝数据文件交至检验检疫局标签报检工作人员→标签报检工作人员上传该数据至标签管理系统→标签审核人员审核合格后进行符合性检测→符合性检测数据合格后判定该批货物标签合格(对于首次报检的标签系统生成该标签的备案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授予标签备案凭证)→标签审核工作人员打印“标签备案凭条”,连同卫生证书一起交与报检方。

三、每批货物报检时,报检方必须在报检单中注明标签备案编号(首批报检货物除外)。

申请材料

一、对于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只需提供标签备案凭证复印件与中外文标签样张。

(一)首次进口时,应提交的标签备案资料包括:

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及其电子文档(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

2、中文标签纸质样张及说明信息(标签的说明信息中应该包括:生产商名称、商品品牌中文名称、与实物的对应比例等内容);

3、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用于上传标签系统的标签电子样张要求:格式必须是bmp、gif、 jpg、或 jpeg格式;文件大小须小于500K;注明与实物的对应比例;应确保图片中文字信息能够被清晰辨识),如果属于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形式的,还需在电子样张中清楚标注原文标签上加贴位置的;单一报检批包括5个以上产品品种的,要求使用“标签管理系统辅助录入工具”将需备案的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按报检批生成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工具软件和使用说明见下载附件1和附件2;    

   4、中文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

6、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资料及其电子文档,证明资料以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全项目检测报告为主(如为外文原件请随附中文翻译件),国家质检总局有相关规定的,即按规定执行;营养标签相关要求按照下文第四条执行;

7、 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须办理保健食品(包括营养素补充剂)审批、新资源食品审批、益生菌的审批,以及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的,应提供有关审批证明;

8、标签上标注获得的国外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外交途径确认是指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确认。

9、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二)上述资料中的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相关电子文档由进口企业指定专人提交给进口口岸施检部门进行录入。其他资料在报检时随附提交,所有纸质文件均须加盖进口食品企业的公章。

(三)进口食品企业应对所提供的资料与进口食品的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负责,并确保进口时食品标签的版面(包括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与已备案的标签样张一致。

(四)首次进口时,进口食品经检验合格的,相关标签信息通过标签管理系统取得标签备案号,进口食品企业凭产品报检号,从进口口岸施检部门领取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凭证。

(五)已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如标签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企业应提交更新的标签备案电子样张,进口口岸施检部门审核合格后更新原标签备案号下的标签样张,并重新打印、发放备案凭证。

(六)对于再次进口的已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报检人或代理报检人仍应当按照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报检时,仅需提供首次进口时标签备案号与中外文标签纸质样张。获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合格与否,仍以每次进口时的入境检验检疫结果为准。

二、营养标签相关要求

(一)对首次进口的食品,进口食品企业在报检时应提交符合营养标签标准要求的营养成分表,以及营养成分直接检测或间接计算的证明材料,外文资料应随附中文翻译件,上述资料应加盖企业公章。进口食品企业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二)鉴于中外文营养标签无法完全对应,对于在原文标签上以加贴方式标注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应完全覆盖原文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

(三)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标签备案的进口食品(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食品除外)再次进口时,标签上营养标签相关内容应符合标准规定。如发现缺少营养标签、或营养标签相关内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食品企业应按第㈠条要求提供营养成分直接检测或间接计算的证明材料。

(四)营养标签已经备案的进口食品,原料、配方、加工工艺等有变化的,进口食品企业在报检时,应重新提交符合标准要求的营养成分表,以及营养成分直接检测或间接计算的证明材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重新接受版面检验和符合性检验。

(五)进口食品企业提交的营养成分表经检验检疫部门符合性检验发现有不合格的,该企业应提交同一报检批中未取得营养标签备案的所有食品的营养成分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即CMA)合格证书。


其他事项说明

一、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规范标示食品名称、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其他内容如配料表信息未在标签上标注的,则应同时提供符合标准标注要求的说明书或合同,产品说明书不得与食品包装分离。

二、不合格标签整改要求

(一)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标签检验不合格但可以进行标签技术整改处理的,在重新检验合格之前,应当暂扣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

(二)经检验不符合标签标准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如通过加贴方式进行整改的,必须确保所加贴标签信息内容与原标签内容(包括被覆盖的原标签信息)相符,原标签上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的,不得加贴、补印或篡改。

三、国家质检总局对公告执行有进一步补充要求下达的,即按新要求办理。


业务名称:进口食品收发货人备案

受理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处

服务对象:进口食品收货人企业。

申报范围:工商注册登记地在宁波的进口食品收货人企业。

申报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地在宁波的进口食品收货人企业。

申报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见附件格式,不是申请网站页面打印);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办理流程:

1、网上备案申请

(一)备案网址:http://ire.eciq.cn。

(二)网上备案信息填报注意事项。

(1)初次备案企业请先点击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系统中的“登录系统”,然后在弹出的页面中点击“初次申请”。

(2)“企业名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期日”、“工商营业执照到期日”、“企业工商注册号”、“企业工商注册地址”、“企业法人”等信息必须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内容一致。

(3)“企业类型”、“企业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传真”、“联系人手机”,“企业办公地址”等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其中“企业地址”请点击空白栏后的问号图标,按实际情况选择。

(4)“营业执照范围所包含具体食品类别名称”,请填写具体经营的食品种类,若营业执照中未具体写明所经营食品种类 ,一般填写“预包装及散装食品批发、零售”。

(5)工商营业执照所在地为宁波大市范围内的,“检验检疫机构”请空白栏后的问号图标,选择“宁波局本部”,注意:“宁波局本部”与“浙江局本部”是平行关系,不要选错。

(6)获得自理报检资格的单位需填写“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号”。

(7)“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信息”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数量超过1家的,请点击“增加”后添加企业信息。

(8)“经营食品种类”请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勾选,不得超过“营业执照范围所包含具体食品类别名称”的范围。

(9)“进出口企业代码”仅限进口肉类企业填写。

(10)信息填写完备请在“第五项企业承诺书”中点击“同意”后提交审核。

特别提醒:初次申请者须牢记备案申请号及查询号以便日后查询备案号,修改和添加申请信息。

2、现场书面审核

(一)提交网上申请备案后,请与宁波局食品处联系,确认网上申请信息,并预约现场书面审核时间。

(二)确认网上申请信息并预约现场书面审核时间后,请按照《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中第九条的内容准备现场书面审核材料。具体如下: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复印件及原件;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6)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提供相应说明(食品种类、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及原件。

以上材料除证件正本外,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现场书面备案材料准备完毕后,请申请人按照预约时间携相关资料到宁波检验检疫局食品处进行审核。

3、备案审核结果

(一)现场书面审核通过的,电子备案资料将提交国家局复审,书面备案资料由宁波局食品处存档。相关证件原件交还申请单位。请申请单位使用备案申请号和查询号登录系统,密切关注备案情况,并牢记备案编号,进口报检时使用。

(二)网上申请资料需要修改的,请使用备案申请号和查询号登录系统,并根据审核意见修改相关信息,并重新提交。

(三)现场书面审核未通过的,请按要求修改相关信息,并重新提交现场审核。

办理期限直属局审核: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依据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145号